“你家的狗咬伤了我的手。”“你有什么证据说是我家狗咬的?”日前,住在栖霞区新民村的刘明(化名)一纸诉状将邻居王林(化名)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被狗咬伤的医药费。法庭上,刘明不能拿出确着证据;王林又矢口否认自家狗咬人,但法院依然判被告赔了钱。记者了解到,这起案件中,法官判案运用了“高度盖然性”原则,判定原告系被被告饲养的狗所咬伤。 王林和刘明是邻居,两人关系一向不错。刘明说,今年4月一天,王林外出不在家,他在家里吃午饭,随手将吃剩的鸭骨头摔给王林家养的狗吃,谁知狗突然蹿起,将其手咬伤,鲜血直流。当即刘明就打电话给王林老婆,对方建议他去医院治疗。随后,刘明打了破伤风疫苗,花了1900元医药费。 刘明觉得自己被咬了,还得自己花钱治疗很冤枉,于是,他找到王林,要求其赔偿1900元医药费。而王林认为刘明是无理取闹,根本说不清在哪里被狗咬的,当场拒绝了刘明的要求。两人为此事还翻了脸,多次叫来110民警协调,但一直没有达成协议,今年8月,刘明将王林告上法院。 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调查时发现,只找到栖霞区公安分局八卦洲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记录,确实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王林家的狗咬伤了刘明。但法官根据警方接处警记录,结合刘明被狗咬伤的时间、地点等情况,认为刘明被王林家饲养狗咬伤的事实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故推定原告系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判定动物饲养人王林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刘明在明知狗易伤人情况下,仍主动靠近,也应承担起一定责任,最后判王林赔偿刘明1103元。 新闻链接 何为“高度盖然性” 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是我国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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