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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17: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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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由前程无忧人事外包部门提供 人事外包咨询:010-58273388-6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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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猎头 / 培训测评 / 人事外包
本周分享导读
1. 实务探讨 – 劳动主体未变更,不影响离职补偿金
2. 案例分析 – 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须担责
3. HR 侃点 –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须注意哪些方面?
1. 实务探讨 – 劳动主体未变更,不影响离职补偿金
【案例简介】
2008 年10 月,小李被某科技公司聘为工程师,经过几个月的试用后,科技公司与他签
订了从2009 年1 月至2012 年12 月共计3 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他在该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工
作。2010 年6 月,小李所在的分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为此,某科技公司赶紧
注册了研发中心,小李所在分公司的全体人员都转到这个研发中心工作,岗位、工作内容都
跟以前一样。由于经营不善,该研发中心从成立后一直亏损,某科技公司便打算精减人员。
2011 年6 月初,研发中心的负责人给小李拿来一份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让其签字。
小李表示,公司与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到2012 年12 月才到期呢,现在要解除合同须支付经
济补偿金。2011 年6 月末,研发中心的领导再次找到小李,通知他以后不用再来上班了。
随后小李申请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向自己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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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10 万元的补偿款。
【案例分析】
某科技公司与小李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12 年12 月才到期,现在以经营不善精减人员为
由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必须向小李进行经济补偿。而经济补
偿金的数额,按小李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40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
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的规定,该研发中心没有提前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小李解
除劳动合同,所以须向小李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进行补偿。
另外,小李是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应该由某科技公司对小李承担补偿责
任。虽然小李工作地点在分公司,但这只是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作地点,
不能视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
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小李
工作的依据依然是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这家公司以劳动合同主体已变
更为研发中心、原用人单位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劳动关系中止的抗辩理由肯定是不合理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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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例分析 – 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须担责
案情摘要:刘某于2010 年3 月1 日进入某工贸有限公司,并签订期限2 年的劳动合同
(2010 年3 月1 日至2012 年2 月28 日)。2010 年5 月20 日,刘某以公司没为他办理社保
及身体不舒服为理由,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但公司没有批准,只同意刘某先回家看病,病
好了再上班。当年6 月4 日,刘某正式离职,6 月21 日,刘某因头痛到某医院就医,经诊
断为左侧颞叶多型性神经胶母细胞瘤,当日住院治疗,至7 月2 日出院,共花费住院医疗费
28159 元。2010 年6 月,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10 年
3 月至6 月社保费并办理社保卡;由于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保,公司应按规定承担医疗费、住
院费等。刘某同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调查证实,公司于2010 年7 月2 日在
网上申报刘某的失业登记备案,登记的解除关系原因为个人辞职,解除关系时间是2010 年
6 月4 日。2010 年7 月21 日,在仲裁员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某工贸有限公司
当场支付刘某1 万元,双方争议就此终结。
法条注解:《劳动法》第72 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
社会保险费。《劳动法》第73 条规定:劳动者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失业、生育,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由于刘某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办理医疗保
险,致使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单位与参保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或单位参保人员退休、死亡的,应及时
到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参保人员减员手续。单位根据员工实际离职时间办理减员申
报,当月减员,次月生效,当月的社保费仍需缴纳。也就是说如果某工贸有限公司在2010
年6 月为刘某成功办理减员申报,也要7 月才生效,6 月的社保费用仍需缴纳,刘某仍可以
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由于公司未依法为刘某办理医疗保险,致使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其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2011 年7 月1 日正式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对于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办理社保缴纳的
约束和处罚力度更强,因此通过逃避社保缴纳来节省公司成本、或是以工资、现金形式补贴
员工继而不缴纳社保的方式均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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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HR 侃点 –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须注意哪些方面?
现在许多企业在录用员工时都会签署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辞退员工时也依据规章制
度要求来执行。要保障辞退员工的合法性,降低法务风险,那么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就要
非常严谨、合理。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需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1、规章制度的规定要符合法律规定。
规章制度作为企业管理员工的重要规则文件,自然涉及到员工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所
以受到劳动法的调整。所以,企业在制定制度中,应当注意不要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
否则将视为无效,产生后果的,需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规章制度的规定要具有公平合理性。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实践
中如何去理解和操作呢。首先应当看员工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其次规章制度具有合理性,
且与员工协商同意。因此,规章制度是否能够受到劳动者的认可,就需要公平合理,否则,
该规章制度为一纸空文,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3、规章制度的规定应符合法定的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若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的,需要承担民主
程序以及公示程序,否则,对员工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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