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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8 08: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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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在南京论坛发布:近日,河南三门峡市陕县法院判决一起造成3死2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两年。当事副庭长称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
副庭长称:“他证明写的有点含糊,我眼又花,我一看能够及时赔偿,他写错了,我们应该一个字一个字的抠。”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错综复杂,在审理判决的过程中,法律必须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就是为什么看上去很相似的两个案子,在判决结果上会存在差异的原因。毕竟法官判案不是拿着“度量衡”去测量一件物体的长度、重量,结果会十分精准,更何况不同的法官,其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同样会导致案件判决结果的差异。
从这个角度说,我们在要求法官尽最大限度去追求案件判决公平和公正的同时,也应该允许判决结果“误差”的存在。但话又说回来,如果一件案子的判决结果,明显背离客观事实和法律准绳,甚至连不是法官的普通人都能看出其不合情理和不符合法律条文之处,那么就不能用“误差”来作为当事法官推卸责任的理由了。
发生在三门峡市陕县的这起交通肇事案,其判决结果就大大出乎人们的意料。明明交通肇事案的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法院却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判决”。不管是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还是和其他同一性质、同一类型的案件判决来比照,都能够看出来,这起性质恶劣的交通肇事案的判决结果,严重畸轻,属于法律错判。
既然是错判,就得有错判的原因和理由。面对受害人家属的强烈质疑,这位副庭长声称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法官“眼睛花”,所以判错案,还有比这更雷人的理由吗?还有比这更拿法律当儿戏的事情吗?如果这次因为“眼睛花”判了错案,下次就会因为“手抖”而判错案,那法律的严肃性何存?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又何存?
法律作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连法官都糊里糊涂,不拿法律当回事,则必然会出现是非不分,黑白颠倒的判决,法律的天平就会出现倾斜,违法犯罪分子则无法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很好的维护,所谓公平与公正,也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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